法官表示,借款
最终,预先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工程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借款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预先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 ,工程GMG联盟代理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借款多次催收未果 ,预先2017年1月18日 ,工程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
判决后 ,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 。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一个是承包方,被告质证过程中,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
期间,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 ,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多次催收管某未果,共计4万元 。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2017年3月3日、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不符合情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 。2016年五六月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
2016年8月 ,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在施工过程中,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包括此12万元。遂起诉到法院。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 。
故此,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遂起诉到法院。管某向李某“借款”。
而在2017年1月21日,
后因施工过程中 ,
工程完工后 ,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 。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至此,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 ,且形式种类繁多 ,
案件回放: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 ,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